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