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建立土地档案,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到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土地证书的,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动迁或者征地时不予补偿,兴办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执照。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和个人已经撤销、破产、迁移或其它原因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