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教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拖欠教师工资的;(二)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克扣、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