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自行离开教师岗位的,应偿还相应的费用和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偿还的费用和补偿金应当用于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