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申诉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执行《教师法》的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财政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应依据国家行政监察法,受理和查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机关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案件应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