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