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师法》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并取得教师职务的,直接认定其教师的资格;未取得规定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二)师范专业毕业生毕业时可以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三)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接受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训;

(四)其他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向有权认定资格的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或学校依照《教师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