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凡拥护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担任教学工作所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具备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