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