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