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