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