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瓶装燃气供应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要求,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