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盗用管道燃气的;(三)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四)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