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

(四)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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