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行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