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确需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出安全保护措施,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保护下进行。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确需拆迁燃气设施的,应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拆迁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申请拆迁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