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大型载重车辆或者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保护下通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