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络修的人员,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管理部 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统一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