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止、歇业、分立、合并以及经营场地等变更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