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与燃气器具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