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与燃气器具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必须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管道燃气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但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