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以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外,均应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车辆、墓穴等条件。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