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规划、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