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造林,也可以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限期造林。
国家投资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其林木所有权归林地所有者。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采伐迹地,可在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实行谁种谁有,林地使用权归林木所有者。
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之外的国有荒山,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单位和个人可以无偿用于造林,在规定期限内享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