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减少薪柴、农民自用材消耗的计划和措施,加强节柴灶、沼气、太阳能、电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工作。

以县(市)为单位,所节约的烧柴、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按规定上报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