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严禁非法开垦林地。

禁止在交通干道两侧、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湖库周边的林地和自然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砍伐林木,采挖、采剥、买卖活立木、树桩、树根和树皮,采脂、放牧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