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