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已废止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要求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规定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