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