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