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