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向被检查者明示使用录音、录相、照像等手段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相关的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