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方能从事生产、科研、经营活动。新建、扩建生产项目,其设计方案中应当有相应的计量保证措施,方可施工。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控制可靠、量值溯源有效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荣誉产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