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伪造、冒用或者利用他人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文件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