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诈骗、贿赂、组织赌博行为的;(二)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利用体育活动或体育场馆从事赌博或色情服务的;(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