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国家体育社会团体的有关章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二)在体育活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和运动员交流规定的;(四)违反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职业道德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