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三)出具体育成绩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四)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办体育专业学校或擅自招收体育专业学生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