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公共体育设施产权所有者同意,签订临租、占用协议,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期满即撤出归还。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体育场地或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征得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占”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