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民族的特点举办民族、民间传统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开展以本民族传统项目为主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发现、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