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