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评审、管理等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