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