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