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