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