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