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