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