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