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葬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