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葬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或土葬服务的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